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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反欺诈宣传告知书
2025-03-16 12:49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宣传,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范围

本告知书中“社会保险”指国家建立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欺诈骗保行为

(一)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行为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欺诈骗保行为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2.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3.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欺诈骗保法律责任及失信惩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2号),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切记不要轻信非官方渠道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疑似欺诈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3。对举报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公安厅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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